【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21〕1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发文日期:2021-05-1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符合国家免征规定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21年5月18日
该政策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延续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0-05-13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文号:沪财税〔2021〕1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发文日期:2021-05-1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符合国家免征规定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21年5月18日
该政策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延续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20-05-13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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