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大全】这32个项目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是不是看到这个标题,感觉很简单?
很多朋友认为,工资嘛,不就是单位发的工资而已?
真的这么简单吗?以【工资】作为关键词,在税收法规库中进行了搜索,发现应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其实有很多。今天咱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基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微信公众号:德新税悟)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
3.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4.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
6.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7.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
8.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
9.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
10.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11.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12.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13.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1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15.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16.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7.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
18.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20.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现行有效个税政策】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22.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2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4.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26.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27.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注:房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29.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30.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3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32.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四、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a..独生子女补贴;
b.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c.托儿补助费;
d.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2.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
五、热点问答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2.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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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认为,工资嘛,不就是单位发的工资而已?
真的这么简单吗?以【工资】作为关键词,在税收法规库中进行了搜索,发现应该作为【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其实有很多。今天咱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基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政策依据:【政策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微信公众号:德新税悟)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
3.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4.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
6.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7.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
8.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
9.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
10.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11.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12.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13.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1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15.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
16.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17.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
18.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19.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20.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现行有效个税政策】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22.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2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4.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26.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27.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注:房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29.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30.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3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32.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四、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
1.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a..独生子女补贴;
b.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c.托儿补助费;
d.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2.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
五、热点问答
1.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2.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4.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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